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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鉴定是否计入羁押期限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涉及精神疾病诊断的案件中,有关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的精神病鉴定时间将不会纳入其审理阶段的时间范围之内,即此部分时间并不计入案件的处理时限。
然而,除了针对这些疑似患有精神疾病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鉴定时间之外,所有与案件有关的其他鉴定时间均应计算在内,作为整个案件处理过程的时间要素之一。
如若因为鉴定工作需要耗费较漫长的时间,导致在案件审理期限届满之后还无法完成鉴定报告,在此情况下,就应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强制措施的更改,例如转为采取保释候审或监视居住等手段。
同时,该法律法规也明确指出,在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精神病鉴定的过程中所花费的时间是不计入案件处理期限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最新修订:2024-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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