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明确规定,当客车上的乘客数超过了额定乘员的情况下,即判定其为从事旅客运输过程中典型性的、显著的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的
违法犯罪行为;在此行为触犯的法律条款中的第三项对此作出了具体解释。所以,如若客车驾驶员或者管理人员在执行客运任务期间存在严重的
超员载客行为,且这一行为已经对社会
公共安全造成了危害性威胁,那么他们就有可能面临
刑事指控,具体
罪名则可能是
危险驾驶罪,并将受到监禁以及
罚金的
处罚。
然而,假如此种严重的超员载客行为还涉及到其它类型的
犯罪活动,那么将按照处罚更为严厉的相关法律
法规进行定性和
量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
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
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
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