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几种常见
证据可以证明夫妻
分居的情况:
1.由一方持有并对外出租的
房屋租赁合同;
2.经双方签署生效的书面分居协议,此项协议必需采用书写形式,口头上达成的协议则要求对方承认;
3.由一方向另一方发送的书面分居通知,建议通过快递方式进行邮寄,且在附注栏中详细注明分居事宜,同时对包裹单据进行妥善保存,自邮寄日期起至正式
提出离婚申请期间,均可视为夫妻分居期;
4.双方之间往来的书信、电子邮件等能够直接反映出双方感情不合以及分居事实的相关文件;
5.
证人证言亦可作为参考依据,例如双方共同认识的亲朋好友,然而由于
证人与提供证词的一方可能存在利害关系,且分居属于夫妻间的私人事务,因此仅凭单一证人的
证言难以得到法院的认可,需要结合其他相关证据进行佐证。
《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
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