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学生在校学习期间遭受侵害的场合下,我们有必要对学校所应承担的责任加以细分。我们需依据
过错责任原则来判断学校的责任归属,然而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在对于学校过失的裁量问题上。若遵循只要未成年学生是在在校期间受到了伤害,那么学校就必然具有过失之说法,从而推断出学校应当为此负起相应的责任。但这样的论断,并未具体指出学校究竟实施了哪些
侵权行径以及这些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何种因果关系,其缺乏法律层面的有力支撑,从而显得过于主观臆断;
此外,亦未深入探究学校教育的特殊性以及由此引发的不良影响。这样的审判结果非但未能培养出学校自觉划定自身的职责范围,提升对相关情境的预见能力,反而得出了无论学校如何尽职尽责,一旦发生学生
意外事故就无法逃避责任追究的结论。为了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学校可能选择采取较为消极的应对策略,产生了诸多诸如限制学生课间活动及减少校园外实践经历等不当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
人身损害的,应当
赔偿医疗费、
护理费、
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
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
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
丧葬费和
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
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