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经过
取保候审程序之后,司法机构通常需要经历以下七个重要环节来完成整个流程:
首先,便是决定取保候审的关键步骤——依据案件实际情况,
司法机关需做出是否对涉案的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实行取保候审的决断;
其次,一经决定实施取保候审,司法机关便会要求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提交通讯营员或者向指定账户缴纳
保证金,同时为其开具相应的取保候审令;随后,司法机关将会对取保候审的实施情况进行严密的监督和管理,以确保被取保候审人切实遵循相关规定,如应传必传、不得有意规避侦查等义务;在
取保候审期间,司法机关仍将持续努力地开展案件的调查工作,全方位
搜集证据,全力弄清案件真相;紧接着,如果司法机关在侦查结束之际认为涉案
事实清楚、
证据确凿充分,便会依法将罪案移交至检察院处理,等待检察院
提起公诉;
最后,案件进入审判阶段。若被告人或检察院对于
一审判决持有异议,有权提出上诉或
抗诉申请,随即本案将进入
二审程序。按照我国《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
二审人
民法院将针对上诉或抗诉案件展开全面审查,根据案情予以公正判定或裁定,以此完成整个
司法程序。虽然上述程序表述以现行法律
法规为准,但实际操作过程可能因具体案件情况而产生变化,以上信息仅供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
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
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
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
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
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