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取保候审的审批过程,一般实行如下六个环节的操作流程:
首先,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以及法院基于各自权责认定存在执行取保候审的必要性后,应当向恰好具备此条件的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发出实施申请;
其次,需对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社会危害风险加以审慎评估,以判定其是否具有逃避侦查、
起诉或审判等行为发生的潜在可能性;
第三,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采取
保证金还是保
证人作为
担保形式;
第四,将相关决定通知给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及其亲属,同时明确告知他们所享有的权益与应尽的责任;
第五,要求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签署
保证书,承诺严格遵守
取保候审期间的各项规定;
最后,依法实施取保候审措施,并对其实施过程进行严密监控。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