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情况下,律师有权在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首次接受询问或者面临强制性措施之际便可启动辩护程序,为
当事人提供全面的法律援助服务。通常来说,律师在接收到当事人的委托之后,应尽速安排与当事人的会面,然而,实际的会面时间可能会受到
侦查阶段的诸多因素所制约。举例而言,在侦查过程中,律师与当事人的会面可能需要得到侦查机构的批准和安排。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
辩护人经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