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民事诉讼领域中,
证据的「三性」即为其真实性、合规性以及相关性。
首先,真实性在于证据本身的产生过程必须具备客观实在性,也就是说,该证据并未被出具者存心误导或
伪造;
此外,证据中的内容还应能够忠实而客观地再现待证实事实。
其次,证据的关联性则要求证明所提供之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必须建立起某种特定关联。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
当事人的陈述;
(二)
书证;
(三)
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
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