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被取保候审的期间内,如若被取保候审者不幸被
司法部门重新收监,依照常态来看,相关的
司法机关往往会及时通知到被取保候审者及他们的合法
监护人或是授权
代理人。当然了,关于这方面的知照流程与途径,很可能由于区域差异以及案件实际情形的差异性从而表现出不同的特点。关于取保候审和刑期执行等相关事宜的详细规定,主要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予以明确规定的,但是具体的知照程序或许还会在其他相关的法律文献或者司法解释中有所体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并未直接规定
取保候审期间收监的告知程序,但该
法规定了被取保候审人在被决定收监时应当遵守的相关规定,以及被收监后的
权利和义务。例如,该法第一百五十八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应当责令其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
证人作证;(五)不得毁灭、伪造
证据或者
串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五)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
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
监视居住、予以
逮捕。对
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
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