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相关法律条例,被判
受贿罪的罪犯,其
刑罚之减免与适用应以实际
犯罪情况及悔过表现等多重因素作为考量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七十八条的明确规定,对于被判处无期
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若能切实悔改并展现出
立功表现,可考虑将其刑期减为
有期徒刑。
然而,关于具体的
减刑条件以及幅度,则须遵循相关司法解释以及监狱管理规定进行裁定。
值得强调的是,
减刑并非必然实现,而是必须经过严谨的审查程序方可获得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
管制、
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
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
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
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
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
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
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
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