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特定情况下,
危险驾驶与肇事行为皆可视为多项罪行。当某人在实施危险驾驶行为的过程中不幸引发交通事故,并造成他人
人身伤害或者
财产损失时,他/她可能同时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中所规定的“危险驾驶罪”以及“交通
肇事罪”。尽管这两起事件在时间上可能存在紧密联系,然而它们所侵害的法律权益却各不相同,因此可以被认定为各自独立的
犯罪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1.违反交通运输管理
法规,因而发生
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
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
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2.在道路上
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
处罚金。
3.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
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