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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去几次检察院

在实施取保候审的阶段内,被控告或被告人均无需按期向检察院报到。此乃刑事诉讼程序中一项强制性的措施,其目的在于确保嫌犯或被告能够在无拘禁状态下参与相关诉讼过程。在此期间,他们需严格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例如必须接受传唤并随时准备出庭,同时不得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地区等等。关于具体的随访及报告要求,则由执行机构(通常为公安部门)进行决策,而非检察院。只有当涉及到出庭或其他法律程序时,才有可能与检察院产生直接的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最新修订:2024-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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