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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委可以刑事拘留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二十二条之明确规定,在特定条件之下,监查机构具备采用留置手段的权利,而非刑事拘留这种强制措施。留置手段主要应用于监查部门针对涉及职务违规或者职务罪行的案件进行深入调查过程中,当调查对象存在重大且复杂的案情,或者可能对调查工作造成阻碍等特殊情况时。留置手段的实施必须经过监查机构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审批,并且在特定的场所内执行。因此,在监查委员会对职务违法犯罪行为展开调查的过程中,确实可以运用留置手段,但这并不等同于刑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二十二条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
(一)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
(二)可能逃跑、自杀的;
(三)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四)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
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留置措施。
留置场所的设置、管理和监督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最新修订:2024-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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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得过的好律师 段文超律师擅长:合同事务、债权债务、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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