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所规定之第二百三十五款,第二级上诉法院应该在确立
开庭审理日期之后迅速地通知人民检察机关查阅相关
案卷资料。而人民检察机关则应在一个月之内完成对案卷的查阅工作。在此过程中,查阅案卷所需的时间并不被计算在内作为
审理期限。因此,在判决取保候审之后,
开庭时间将主要取决于第二级上诉法院的审理进展以及其通知人民检察机关查阅案卷资料的时间。通常来说,当人民检察机关在一个月内完成了对案卷的查阅工作后,第二级上诉法院便会着手安排开庭时间。
至于具体的开庭时间,则需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法院的审理日程来进行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人民检察院提出
抗诉的案件或者第
二审人民
法院开庭审理的
公诉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都应当派员出席法庭。第二审人
民法院应当在决定开庭审理后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以内查阅完毕。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