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
交通肇事双方
当事人因纷争诉诸于人
民法院,在符合特定条件之时,当事人有权请求对涉案房地产实施
保全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涉及利害关系之人如因情势紧迫,认为若不及早
申请保全会致使自身合法权益遭受不可修复的损害时,可于提
起诉讼或
申请仲裁之前,向被
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居住地或对该案件具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保全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
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
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