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内容可被视为
证据之列,然而在实际运用中,如能搭配其他确凿证据加以证明,效果将会更为显著。以下是常见的七种法定证据类型:
首先是
当事人的陈述,其次为
书证、
物证、视听资料以及电子数据等各类信息载体;
此外还包括了
证人证言和鉴定意见两种口头或书面的证词;
最后则是勘验笔录,这是对现场进行实地勘察后所形成的记录。
值得我们注意的是,任何证据都必须经过严格的查证核实,确认其真实性之后,方能作为判定事实真相的依据。
《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其中,视听资料包括录音录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