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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发票被经侦拘留37天不放人会有什么处罚

公安机关在考虑是否应将被拘留的人员逮捕时,若发现其有必备的证据或情况,必须在拘留期结束前的三日内,向相应人民检察院提交逮捕申请进行审核批准。但如遇特殊情形,则可延长提请时间至四天左右。针对那些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人,他们的逮捕申请审批期限也可能会延长至三十天。当公安机关向人民检察院递交了逮捕请求书后,检察院需在七天内给出审核答复,包括批准逮捕或是拒绝批准。若检察院拒绝批准逮捕,那么公安机关便须在收到通知后尽快释放相关人员,并及时通报给人民检察院执行状况。若经过调查需要技续侦查,而相关人员又符合适用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条件,那么依照法律规定,应该在合法范围内采取这些措施。
值得注意的是,刑事拘留的期间是以工作日来作为计算单位的,并不包含拘留开始的那一天,即拘留起始日期的第二天才开始算起。拘留期的结束要以法定工作日天数的最后一日为准。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最新修订:2024-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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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得过的好律师 段文超律师擅长:合同事务、债权债务、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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