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擅自扣留并占有学生手机的举动实属非法行径,原因在于教育工作者并非执法机构,故而没有权力去没收他人的私有财物。在校生对于任何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个人或非执法性质的单位,都享有要求恢复财产原状及归还的权利。
然而,若教师在没收手机之后立即将其转交给学生家长,则这种做法并不
触犯法律规定。
《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二百三十五条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第三条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
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