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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中途退场清算标准

关于工程项目在项目进展过程中提前结束时的清算程序,其主要依据往往会涉及到施工方所完成的各类实际工程量以及详细的工程造价,等等。针对此类情况下的具体清算费用,应由施工企业与发包单位双方在既有的工程施工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规定,并且所有付款义务都应严格遵循且落实到合同约定的各项条例。
另外,在处理这类事务时需要特别关注以下几点:首先,应对已经完成的各专业工程量进行精准计算,同时邀请建设单位代表、监理工程师及施工总负责人共同参与并确认,以确保结算流程得以顺利进行。其次,还需全面整理现存的现场工程技术资料,其中还应包含设计变更以及技术经济签证等多个重要环节的相关内容。再者,还需对进场的工程材料展开详细的盘点工作。然后,依据已签订的施工合同向建设单位提交相应的结算申请。接下来,确定物资供应商和清缴相关的分包商等费用也是必不可少的步骤。最后,如果建设单位未能履行对施工方所提出的有关结算文件,应先将对方未遵守的结算文件委托公证机关予以公证书,然后再次申请进行结算。倘若在执行上述措施后仍然无法按时结算,那就可以请求当地人民法院出面保护自身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九十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新修订:2024-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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