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继承制是指在被
继承人亡故之后,若其生前有子女先逝,这些子女的
直系血亲即可依法代替自己已故的亲属,参与
继承遗产的法律制度。尽管如此,代位继承人并不必然负有
赡养被继承人的责任。实际上,代位继承仅需满足如下五个基本条件:
首先,被代位人须在被继承人之前离世;
其次,该被代位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而非其他继承人,例如被继承人的配偶、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
第三,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即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曾外孙子女均可代位继承,且不受辈分限制;
第四,被代位人在生前必须享有
继承权,若因法定原因导致其丧失继承权,则会连带引发代位继承权的消失;
最后,代位继承仅适用于
法定继承,不适用于
遗嘱继承。
此外,无论代位继承人的数量如何,他们原则上都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份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
情节严重;
(四)
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
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
欺诈、
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