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取保候审期间,依据我国《
刑事诉讼法》的明确规定,公安机关有权依法查封、扣押以及处理与涉案相关的各类物品,包括但不仅限于
犯罪证据,
非法所得及其收益等。此举的主要目的在于维护
证据的完整性和有效性,确保
诉讼程序得以顺利进行。具体而言,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对于那些已有确凿证据证实其存在
犯罪行为,且可能被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的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如果认为他们在
取保候审后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那么就可以对其实施取保候审。
此外,该法典的第一百四十二条也明确指出,对于已经扣押的物品,必须要妥善保管,严禁私自挪作他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九条对有证据证明有
犯罪事实,可能判处
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取保候审。
第一百四十二条
侦查机关应当将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
孳息随案移送人民检察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属于
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对
违禁品或者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