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对女性进行医学检查时,须由女性医务工作者或专业医生操作执行。在必要情况下,为深入了解被检测者(如
受害人或
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势状况以及生理状态,可对其身体进行全面检查,并可采取提取指纹信息、采集血液、尿液等生物样本等措施。
《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
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
为了确定
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一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可以对人身进行检查,可以提取指纹信息,采集血液、尿液等生物样本。
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绝检查,侦查人员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强制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