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
诉讼费用缴纳的相关
法规政策,对于因
债务产生的
民事诉讼,诉讼费用原则上由
败诉方负责承担,但在委托律师
代理诉讼过程中所涉及到的律师服务费用,则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值得注意的是,除非经过败诉方同意或特殊情况下
胜诉方主动愿意承担的情况,否则均由败诉方负责支付诉讼费用。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如需委托律师进行
诉讼服务,那么
律师费用将由聘请律师的一方承担。
然而,在
民商事案件中,如果某一方在成为被告后,成功地聘请了律师并最终战胜了原告,那么该方有权向原告提出支付这笔律师费用的要求(法律明确规定,一方
当事人有义务偿还另一方当事人为了案件审理所支付的必要费用)。因此,在处理
债务纠纷时,可以在
起诉书中明确提出由败诉方承担律师费用的
诉讼请求。
《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
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
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