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
证据是由案件
当事人亲自收集而来。
然而在特殊情况下,如当事人及其
诉讼代理人由于客观原因无法自主收集相关证据时,人
民法院有责任展开合法有效的收集和调查工作。在此过程中,必须确保参与人员不少于两名,且所获取的调查材料需得到调查者、被调查者以及记录人的亲笔签字或者加盖相应印章以示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