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资金罪与
职务侵占罪在
构成要件方面的重要差别主要集中于
行为人对于单位资金所采取的占有以及使用手段上存在差异。具体而言,挪用资金罪的
犯罪嫌疑人是借助其在职务上所享有的便利条件,将单位的现金等值物擅自转移至其他用途中,这种挪用的惯例往往会持续一段时间并最终选择予以偿还;
然而,职务侵占罪的
犯罪嫌疑人则是通过非法手段将单位资金据为己有,且并不打算归还给原所有者,甚至在实际控制了这些资金之后才萌生出
非法占有的念头。除此之外,挪用资金罪的犯罪动机主要是为了临时性地使用这笔资金,通常情况下并无长期占有该资金的意图;而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动机则是为了永久性地占据单位资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
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
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
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
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
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
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