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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与职务侵占罪构成区别是什么

挪用资金罪与职务侵占罪在构成要件方面的重要差别主要集中于行为人对于单位资金所采取的占有以及使用手段上存在差异。具体而言,挪用资金罪的犯罪嫌疑人是借助其在职务上所享有的便利条件,将单位的现金等值物擅自转移至其他用途中,这种挪用的惯例往往会持续一段时间并最终选择予以偿还;
然而,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嫌疑人则是通过非法手段将单位资金据为己有,且并不打算归还给原所有者,甚至在实际控制了这些资金之后才萌生出非法占有的念头。除此之外,挪用资金罪的犯罪动机主要是为了临时性地使用这笔资金,通常情况下并无长期占有该资金的意图;而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动机则是为了永久性地占据单位资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最新修订:2024-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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