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
当事人双方在关于
保险合同所引发之
纠纷的问题上无法取得共识,然而又在保险合同中明确规定了
仲裁事宜或者双方也达成了单独的仲裁协议,那么他们便可向特定的仲裁机构提交仲裁请求,以期借助该仲裁机构公正、合理地化解相关纷争。如此一来,不仅能够有效规避诸多毫无益处的矛盾与冲突,同时也能切实维护各自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二)倘若在
保险合同纠纷发生后,经过初步协商仍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并且在保险合同中并未载明仲裁条款以及仲裁协议,那么当事人便可依照法定程序向当地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通过人民法院的权威力量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确保其得到充分保障。在此过程中,广大的保险
消费者需对相关法律法规具备一定程度的理解和掌握,这对于在保险合同纠纷中捍卫自身相关权益具有极大的助益。
《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
第七条在实施现场同步录音录像过程中,录制内容至少包含以下销售过程关键环节:
(一)保险销售
从业人员出示有效
身份证明;
(二)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出示投保提示书、产品条款和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书面说明;
(三)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向投保人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告知投保人所购买产品为保险产品,以及承保保险机构名称、保险责任、缴费方式、缴费金额、缴费期间、保险期间和犹豫期后
退保损失风险等。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销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应说明保单利益的不确定性;销售健康保险产品,应说明保险合同观察期的起算时间及对投保人权益的影响、合同指定
医疗机构、续保条件和
医疗费用补偿原则等。
(四)投保人对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说明告知内容作出明确肯定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