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明确规定,此项条款着眼于详细规定取保候审与
监视居住的具体时间范围,同时也强调在此期间内,对于案件的侦查、
起诉及审理工作不得有任何中断或延误。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此项条款并没有明确指出公安机关在进行取保候审时必须将案件提交检察机关审查,而关于案件送检的具体规定则往往会在其他相关法律
法规中予以明确,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关于侦查程序的相关条款。因此,基于您所提供的信息,我们无法直接断定公安机关在进行取保候审时是否必须将案件提交检察机关审查。若需进一步了解有关案件送检的具体规定,敬请参阅《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关于侦查程序的其他相关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
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
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