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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产权和主贷人不一致,如何判断归属

不动产权属证书乃是权利人所天然享有的相关不动产物权的确切证明。在此类证书中所记录的各项内容,应当严格遵循并与不动产登记簿中的相关信息相吻合。若存在任何记录上的不一致现象,除非有充分且确切的证据能够证实不动产登记簿确实存在人为错误,否则均应以不动产登记簿中所记载的信息为准。基于以上所述,我们不难发现,不动产登记仅仅是具备了权利推定效力而已,并不是对于不动产物权归属问题的唯一、绝对的依据。而在法律实践中,如果当事人能提供有力的反证,那么便依然有能力推翻传统的认识标准,使得登记权利人的地位受到质疑。换句话说,原则上来说,动产的所有权应该根据不动产登记簿来进行精准确权和有效保护。但是在特殊情况下,只要存在充分的证据能够说明实际权利人和登记权利人之间并不相符,那么就可以断言该物权实际上属于实际权利人所有。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和不动产统一登记】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最新修订:2024-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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