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辩护过程中,辩护律师只有得到
证人或其他相关机构及个人的明确许可后,方有资格向他们收集和本案有关的资料;同样地,辩护律师亦只能在获得人民检察院、人
民法院的批准下,才能申请相关机构收集、调取
证据,或是申请法院
传唤证人出庭作证。
此外,辩护律师若能在取得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的许可,以及
被害人或其
近亲属、被害人所提供的证人的同意后,方可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
第四十三条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