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原告提
起诉讼至案件正式
开庭审理为止,通常会花费约一个月的时间。在此期间内,各个环节的具体流程如下:
首先,法院需要在接到
当事人递交的
诉讼申请后的七日之内,依法裁定该案是否具备
立案条件。
如若予以
立案,则人
民法院须在收到申请通知书之日起的五日内,将加盖公章且写明了起诉要求及相关事实的
起诉状副本送达给被告方。而作为被告,其有义务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的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
行政行为的相关
证据以及所依据的法律
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同时还需提交一份详细的
答辩状以供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登记立案】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
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
不予立案的裁定。
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
符合条件为由不接收起诉状。
对于不接收起诉状、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起诉状内容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