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发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达到100万元以上,应及时收集相关资金往来证据,向公安机关报案。
(二)当知晓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对象有150人以上时,可统计受害者信息,整理后提交给执法部门。
(三)一旦确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50万元以上,要保留好损失证明材料,如转账记录、合同等,以便后续调查。
(四)若该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可通过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相关情况,为立案提供依据。
(五)对于2年内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实施该行为的,要保存好之前的处罚文件,作为新的立案证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二十三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
(三)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五)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2年内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