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对待患有精神疾病者之时,通常遵循以下严格的法律准则进行:若此类人群在无法认知或者无法控制自身行为的情况下导致了严重后果,并且经过法定的程序鉴定得以明确证实,那么他们并不需要承担相应的
刑事责任。在此种情况之下,公安机关(例如,派出所等部门)的职责仅限于开展深入的调查工作,然而关于此类人群的审判责任,则属于法院的专属职权范围。
对于那些在精神状况相对稳定时期实施
犯罪行为的精神病人来说,他们同样应当承受刑事责任。但是,如果他们并未完全丧失识别和控制自我
行为能力的话,仍然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然而其所面临的惩罚可以从轻或者适当减轻。另一方面,在针对精神病患者
家庭成员或者
监护者的责任层面上,他们更应该担负起看护与治疗的重任。当面对紧急状况时,政府有权采取强制性的医疗手段以应对。
这样的法律规定充分体现出对精神病患者的尊重关爱以及法律的公正合理性,以
保证他们能够在合法的框架内获得妥善的处理与呵护关照。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三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
治安管理的,不予
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
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