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期间届满并非必然导致取保候审成立,而是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性质及
犯罪嫌疑人的实际行为而定。取保候审作为
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一项强制性措施,通常由
司法机关根据实际案件情况来进行判断与决策。在判断过程中,如果司法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已经不再具有继续被
羁押的必要性,并且满足取保候审所必需的相关条件,例如不牵涉逃脱侦查、不会对
证人的
证言造成干扰等等因素,那么就有可能会做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