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驾驶案件的
刑事拘留,按照常规情况,并不适用于
监外执行措施。这是由于监外
执行措施主要面向的是那些被依法判处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已被交付执行,然而由于某种特定原因,必须在监狱之外进行服刑的
犯罪分子。
醉酒驾车的行为构成了
危险驾驶罪,一般需要接受到相应的
刑事惩罚,例如拘役或者罚款等,而非有期徒刑。因此,从这个角度来看,醉酒驾驶者并不满足监外执行的相关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
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
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
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
发现被保外就医的罪犯不符合暂予
监外执行条件的,应当及时收监执行。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