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当户口离开本户口
管辖区范围,则必须办理迁出和迁入登记手续。要想完成此项任务,所需准备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
1.基本证件(资料):
当事人的户口簿以及
身份证原件、迁出地的集体单位开具的同意户口迁出证明、户口迁入地的集体单位及户主开具的同意接收证明;
2.其他证件及资料:当事人的迁移户口申请书(需详细阐述迁移原因)
购房入户(需提供
房产证)人才引进(需提供
劳动合同)夫妻投靠(需提供
结婚证)等;
3.携带上述所有资料及证件,前往户口迁出地的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申请领取
户口迁移证并注销原户籍的常住户口;
4.最后,携带迁移证以及上述所有资料,前往户口迁入地的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申请落户。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三条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
登记机关。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