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在纯粹的前提下租赁微信号账户本身并非构成
刑事犯罪的必要条件,然而若明知或理应知晓他人会利用该账户从事
非法行为且仍将其予以租赁,这便会导致参与到诸如诈骗罪、洗钱罪、协助网络信息
犯罪活动罪以及
窝藏、隐藏
犯罪所得罪等等在内的多种
刑事责任追究中去。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
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