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
强制执行行为的时限延续至两年。关于
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以及中断情形,应依照相应法律中对
诉讼时效中止与中断的相关规定执行。在前述条款所规定的期限之内,自法律文书中所确定的履行期间的末期之日起开始计算;倘若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则从每一次履行期间的末期之日起计算;若法律文书未做任何规定的,则以法律文书的生效之日作为起算点予以计算。
根据我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当执行官接收到了申请执行书或移交执行书后,应当向
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并且可以在此基础上立即采取
强制执行措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
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