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到
违反取保候审制度的行为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几种情形:
首先,未经执行机关的允许,擅
自离开居住所在地的城市或乡村区域,其次,被取保候审者在变更了居所地址、工作岗位以及通讯方式之后,未能在24小时内向执行机关进行汇报,第三,在接到
传唤通知时,未能按时到达指定地点,第四,对
证人的
证言进行干扰,第五,销毁、篡改
证据或者串通口供,第六,擅自进入特定场所、与特定人员进行会面交流、参与特定活动,或者没有将护照等相关证件上交给执行机关保管,最后,在缴纳
保证金之后,仍然违反相关规定。若被取保候审者出现以上任何一种
违规行为,执行机关有权没收其部分或全部保证金,同时要求其提交书面悔过书,重新缴纳保证金,提供
担保人,或者采取
监视居住措施,甚至可以依法对其实施
逮捕。当违反
取保候审规定的
情节严重到需要逮捕的地步时,可以先对其进行
拘留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被取保候审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
串供。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