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妇双方
结婚之后购买的高价金银首饰,具有较高价值的图书文献,以及诸如摩托车、拖拉机、轿车等在日常生活与生产中所必需的物资设备,尽管这些资源在本质上是供私人独立支配使用的,然而它们并不具备过于显著的人身联系,因此同样应当被视作
夫妻共同财产来进行责任分配。因此,对于那些在婚姻期间所购得的各类金银首饰,自然理所当然地
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畴了。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
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