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出现下列任一情况,
承包方均有权终止与业主签订的
建设工程合同:
首先,若业主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以及设备等未能达到国家强制性规范或要求,又或是无法充分履行其助益义务时,承包方可选择予以
解除合同;
其次,如果承包方在收到催告函且在合理时间范围之后仍然难以进行施工工作,同时未能履行相应的义务时,承包方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解除合同。
然而,无论建设工程合同是否已经解除,只要工程的部分或全部已经完工并且质量符合行业标准,那么业主就必须按照先前的约定向承包方支付相应的
工程款项;反之,如果工程质量未能达到标准,则需参照相关法律
法规进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八百零六条
承包人将建设工程转包、
违法分包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
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
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法第七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