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
民法典》之相关规定,如遇
法定监护人产生争议的情况,得以祖父母、外祖父母、兄长、姐姐等亲属身份在其责任及义务范围内担任
监护人。
然而若
监护权的确立存在较大分歧,则被
监护者所在地的基层社区组织(如镇街居民委员会或是乡村村民委员会)或县级以上级别的民政部门有权指定合适的监护人;或者在必要时可直接向当地法院申请监护人地位的合法化。该
法规依据见于《民法典》第二十六条。在这一条款中明确阐述,父母应对年幼的子女承担
抚养、教导与保护的义务,而同样,成年子女亦须回报孝敬父母,给予支撑和保护。
《民法典》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
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