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婚姻并不等于
离婚。由于无效的或被依法撤销的婚姻自始至终都并未产生
法律效力,因此
当事人无法享有任何夫妻之间的权利与义务。
至于在双方
同居期间所获取到的财产,应当由当事人自行协商
处理方式,若协商未果,则须由人
民法院按照尊重无过错方利益的原则进行裁决,以下是具体的操作细则:
首先,离婚是指当事人主动申请终止符合法定条件的婚姻关系;
其次,
可撤销婚姻则针对的是当事人在表达意愿时存在不真实或不符合法定要件等情况的婚姻,通过撤销登记来予以纠正;
最后,
撤销婚姻登记既可以由拥有
撤销权的一方提出申请,也可以由
婚姻登记机关依据职权进行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
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
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
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
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