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在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计价方式上存在明确约定,须遵照约定进行工程价款结算;若是由于设计变更产生了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质量标准的改变,而
当事人对于该部分工程价款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可根据订立建设
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办法或计价标准来结算。
其中,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备有效性且建设工程经过竣工检验仍未达到合格标准,则工程价款结算应依照本解释第三条之规定进行处理。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
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价款结算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