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作为
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项强制性措施,相较于
拘役或
羁押而言,其对
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士身自由所带来的限制显然较为轻微。
然而,这并非代表此类案件性质轻微,而是鉴于确保犯罪嫌疑人不会逃脱法律
追责,顺利接受审判,以及维护社会
公共秩序等多方面因素的综合考量。在符合特定条件的情况下,取保候审制度允许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士身自由地在社会上活动,但同时也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的行为规范和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