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如果对被告人进行了
拘留,那么最短期限为十四日;
然而,倘若遇有某些特殊情况,
拘留期限可延长至最多三十七天。
至于案件最后的审判结果以及被告人应受到何种程度的
刑罚,则需要由司法机构依据是否存在
犯罪事实、具体
犯罪行为以及相关法律和
法规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与决定。
在拘留期间,如果
司法机关未能作出
批准逮捕的决定,
被拘留者必须立即获得释放。但若需要进一步调查取证,且满足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的条件,则应当依法变更相应的
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
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