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
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为37日,并非三个月之久。在实践中,倘若当地公安机关判定具有足够充分的
证据证明嫌疑人需要接受
逮捕,那么他们将会在该名嫌疑人的37日期限即将到期之际,向上一级的检察机构提交请求,恳请批复逮捕事宜。经过检察机构的严格审查和评估之后,将做出是否
批准逮捕的最终决定。若在这37天的期限之内,嫌疑人并没有被检察机构批准逮捕,那么他/她将有可能被变更为其他的
强制措施或者直接予以释放。
然而,具体的案件情况以及相关因素都将对决策产生重要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
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