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取保候审”,乃指在我国的
刑事法律程序中,由法院、检察院或公安机关在未对涉嫌罪行的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进行
逮捕之际,为了防止他们
逃逸、逃避
司法审查以及审判等行为,依法要求相关人员提交保
证人或者缴纳一定数额的
保证金,并向其快递书面
保证文件,以确保其能够随时接受
传唤,配合调查的一种强制性措施。而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首先,可能会被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
其次,可能会被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但通过取保候审方式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
再次,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者正处于孕期或者哺乳期的妇女,通过取保候审方式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
最后,如果
羁押期限已经届满,案件仍未得到妥善处理,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了
取保候审的条件:“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
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