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相关法律条文,当出现涉及
危险驾驶罪的案件时,
当事人将面临
拘役及罚款的严厉惩罚。具体
刑罚时间的长短及其金额大小须由审理该案的法院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全权裁量决定。
然而,通常来说,拘役的
执行期限不会超出一年的范围,而罚款的额度亦应控制在一定范围内。但是,具体的
量刑须综合参考案件的真实情况、情节轻重、对社会造成的影响程度以及被告人对自身所犯错误的认识态度等多方面的因素进行全面评估。若被告人的行为同时涉嫌触犯其他相关
犯罪,则将根据法律规定,依据更严重的惩罚规定进行
定罪量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
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
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
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