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依法
刑事拘留之后实施
逮捕的具体时间,通常会受到
侦查羁押期限的影响和制约。在我国,公安机关对于已经予以
拘留的
犯罪嫌疑人,如果认为有必要实施逮捕以
保证后续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那么他们必须在
拘留期限届满的三天之内,向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提交审查
批准逮捕的申请。在特殊情况下,公安机关还拥有延长拘留期限至一到四日的权利。
然而,对于那些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或者是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而言,他们的拘留期限则可以进一步延长至三十日。而作为负责审查逮捕申请的人民检察院,他们应该在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审查批准逮捕书之后的七日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最终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