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的相关规定,对于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惩罚标准并不涉及到是否支付利息这一因素。这项法典的主要内容是对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是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所应承担的
刑事法律责任进行规定,其中包括
有期徒刑、
拘役以及罚款等
刑罚措施。而对于单位实施的此类
犯罪行为,也将面临罚款的
处罚,同时还需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
直接责任人按照个人
犯罪的相关规定进行惩处。若在
提起公诉之前,涉案人员能够积极地退还
赃款并
赔偿损失,从而降低损害结果的发生,那么他们有可能获得从轻或
减轻处罚的机会。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上述法典并没有明确指出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过程中是否支付利息会对
刑事责任产生何种影响。因此,在处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问题上,是否有利息支付并不是决定性的因素。只要
行为人的行为触犯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法律红线,扰乱了金融市场的正常秩序,便有可能被判定为犯罪,并根据其具体
犯罪情节和退还赃款赔偿损失的实际情况,受到相应的
刑事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
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